李慧荣
律师

高利贷有着悠久的历史,在我国法律上对于高利贷的态度并非一成不变。 1、在2012年2月26日前,由于国家规定及有关立法解释、司法解释中并未对放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明确规定,审判实践中处理不一; 2、2012年2月26日,最高院针对广东高院提出的《关于被告人何伟光、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请示》作出的批复,明确指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“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”,尚无明确规定,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,此后发放高利贷行为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无罪化; 3、2015年,最高院出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,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利率红线,不得超过年化36%; 4、2018年,银保监会、公安部、市场监督总局、人行在《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》中指出,民间借贷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,随后浙江、江苏、山东等地法院陆续出台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等规定,强化对职业放贷的管理; 5、2019年10月21日,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联合发布并实施的《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明确放高利贷入刑的标准及其行为定性。

2019-10-23 22:45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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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lawyerli:详细的解读,可查阅以下链接: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9A0eAVb8gk2xg5Sq5JJh5g

    2020-03-02 19:21:23 回复 删除